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中指出,為促進新能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提出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有關事項。 第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有關生產者(含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獲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上發生交通碰撞、火災等相關事故,應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從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發生的火災等事故,有關生產者應逐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報告。 第二,動力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等零部件生產者獲知新能源汽車可能存在缺陷的,應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并通報生產者。同時,配合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等相關工作。 第三、新能源汽車生產者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實產品安全主體責任。經調查分析發現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第四、各相關協會、科研機構、檢測鑒定機構等單位獲知與新能源汽車安全相關的缺陷問題及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市場監管總局) |